近日,河南郑州金水法院执行人员对一名9岁儿童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广大网友高度关注。
12月16日凌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发布致歉声明称,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复查,现在郑重地对大家说一声:我们错了!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
法院表示,现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
父亲杀妻判死刑 留55万元“债务”
9岁女儿无力偿还被法院限制消费
据了解,2012年,陈蔓(化名)刚1岁,其父亲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将家中房产以55万元转让给王某,之后归案被判处死刑,过户没能完成。
领着低保的陈蔓对此一无所知。生活在陈蔓周围的“亲人”中,唯一和她有血缘关系的是外公王某某。陈蔓的养母陈若兰告诉记者,她是在去年发现孩子被列入限制高消费的名单。
陈若兰:第一次知道这个事是在2019年国庆前,订机票时孩子的身份信息审核未通过,航空方面说可能是在黑名单。
第二条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16日凌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官方微博还发布《致歉声明》称,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该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并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律师:对9岁孩子进行限制高消费
跟立法本意不相符
据了解,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两码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就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排除性规定。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解释,法律上没有直接规定说不得把未成年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当中,但限制高消费更多针对的是那些不积极履行、不主动履行的人。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一个八九岁的孩子,本身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对她进行限制高消费意义不大,或者说跟立法本意是不相符的。
9岁女孩应该“替父还债”吗?
对于陈蔓父亲和王某之间的债务,岳屾山律师表示因为陈蔓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就要相应地承担父母的债务,但这仅限遗产范围内的,并不是全部的“父债子还”。
岳屾山律师:比如你继承了10元钱的遗产,发现他有20元钱的债务,你只需要把这10元钱还回去,剩下的债就不用管了。超过遗产范围的,没有法定义务偿还。
来源:金融时报微信公众号